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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所属栏目:工商注册 发布日期:2025-09-22 来源: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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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范围

陈金达的新技术在他申请专利期间被其他制造商悄悄使用。这个时候他的权利能得到保护吗?虽然专利权的保护应该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专利局会在专利申请日十八个月后公布专利方案。在这一阶段,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沿用已发表的

陈金达的新技术在他申请专利期间被其他制造商悄悄使用。这个时候他的权利能得到保护吗?虽然专利权的保护应该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专利局会在专利申请日十八个月后公布专利方案。在现阶段,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任意按照已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必然会影响专利权人当时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在此期间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为“临时保护”。

本文中的厦门金宝益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金达,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专利授权之日止,应受到临时保护。其工艺被市场上95%以上的企业侵权,也应受到保护和适当补偿。

发明公开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是不稳定的,它可能大于或小于授权权利要求的范围。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

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则该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相反,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通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则临时保护必须以减少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决定采取规避行为。如果授权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影响临时保护的范围,否则,对于公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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