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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

所属栏目:工商注册 发布日期:2025-09-30 来源: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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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四不”。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号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今后,地方立法机关必须遵守本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同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地方立法机关必须对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需要了解《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做了哪些具体规定,需要明确哪些地方性法规有决定权,哪些无权决定。

第一,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

所谓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好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策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因此,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如下:一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需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此类许可事项的特点是:从事此类活动不受法律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危险,确保安全。二是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的权利。这类许可事项的特点是:一般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一定费用,取得许可证;这种证照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需要认定为具有特殊声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但不需要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和工种。这类许可事项的特点是: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特殊的声誉、特殊的条件或特殊的技能;一般需要通过考核评估,由行政机关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批准;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这种许可事项的特点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和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检查相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应当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其他违反上位法的条件。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直接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许可的事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规范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策。只要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己决定的,就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决定。不仅政府不应该干预,自律组织也不应该干预。这应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领导聘请秘书等事宜。都是可以独立处理的事情,不需要政府来管。第二,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得到有效调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都不应该用行政许可来管理。第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我管理。自律一般成本低,效率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许多现有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许可将退出行政许可范围,取而代之的是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第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决。给药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观性强,运行成本高,风险大。所以,即使是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要优先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三、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设立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地采取措施保证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可以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外行政职能,可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同时,依法得到明确的法定授权,并且法定授权与外部管理职能及范围相一致,方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决定,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不能被授予行政许可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所谓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许可权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则根据这种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了某种行政许可权,取得了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利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管理权的扩大,行政管理的领域、内容与方式的日益复杂与多变,使行政机关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对于有些行政许可涉及领域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如,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某种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来实施许可,可能更易于达到行政许可设定的目标和目的。对于以上事项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谓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许可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开展对外活动,但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将某些行政管理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只是让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代为行使某些行政许可权,其后果属于委托行政机关。

  四,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在现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中,许多都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间,如,某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至于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没有明确,导致行政许可实施中部门争管辖权、随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反映强烈;有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间作了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不确定的概念,操作性不强,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没有依据,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往往变为是否符合行政机关指定的条件;有的地方性法规只规定对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具体规定授权实施机关自己确定,行政机关自己订规矩自己执行。这样规定,既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也让申请人无法依法行使其权利。

  按照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当具体、明确,以便于遵守和执行,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其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按照什么程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按照什么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这些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同时作出规定;能够具体、明确到何种程度的,就规定到什么程度。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实施行政许可涉及的各方,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使其有机会反映利益请求并达成共识;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起草机关不十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建立与完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中不断反映出来。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专业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这样可以防止立法中夹带“私货”帮助制定机关了解具体情况,提高行政许可制度的质量。同时,面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行政许可,人们通常会不由自主地询问:为什么又要设定行政许可?提出设定行政许可动议的机关对此应当加以说明。这样有助于制定机关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起草机关的说明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设定行政许可是否具备必要性。即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市场机制、中介机构的力量是否已经无法解决,必须需要政府予以干预,并且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已经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提出设定行政许可动议的机关应当有充分的信息可以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具备效益性。为解决问题而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度,对社会总体而言,应当收益大、成本低。如果设定某项行政许可所要解决的问题取得的社会总体收益小于实施行政许可后造成的社会总体成本,那么,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必然妨碍社会进步,影响生产力发展,就不应当设定。

  六、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的费用方面地方性法规不可以作出对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来看,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需要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当收费,对其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财政应当给予保障。因此,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也必须遵守法定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理顺行政收费与行政许可的不正常关联,促进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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