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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和一般公司设立的区别,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原则

所属栏目:工商注册 发布日期:2025-10-25 来源: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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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有什么特点和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业银行。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特征

(1)商业银行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银行组建后,股东金额不能随便增减,资本构成相对稳定。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各股东的出资总额,具有资本整合的性质。

(3)一般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受到特殊限制。不能发行股票,原则上不能减少注册资本,不能随便转资金。

(五)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经营风险,按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应当由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股东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下限。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下限为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下限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下限为5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注册资本的下限,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商业银行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的条件、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股东应当在银行章程上签名并盖章。

(四)有商业银行的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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