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政策文件发布,2023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对浙江省(不含宁波)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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